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博罗县龟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博罗县龟产业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