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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龟产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时间:2015-06-26 09:0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博罗县龟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支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博罗县龟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本会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会暂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置、变更及撤销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增强协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 (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向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活动。 
(二)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协会秘书处同时备案。 
(三)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为其财务责任人,负责人变更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撤销。秘书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五)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秘书处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内部管理,可参照协会的各项制度执行,不另行制定章程、相关制度及规定,其相关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会员即为协会的会员,会费由协会收取,分支(代表)机构不另收取会费。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年度工作计划、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及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应报协会秘书处,重大活动须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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