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新申请) 办理对象 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条件 1、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2、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而且稳定; 3、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4、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所需材料 1、《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2、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保证书; 3、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物种的合法来源证明原件; 5、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 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6、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式两份)→县级以上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缴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登记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网上申请,上传所需申请材料(含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缴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核对原件后登记发证。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专家调查论证时间不计入内)。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专家调查论证时间不计入内)。 收费标准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 〔2000〕393号),《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 〕279号)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5、《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http://www.gdbs.gov.cn/portal/serviceSubject/formView.seam?serviceSubjectId=bd8ad171-3a1f-410c-a239-8635022e854b&cid=40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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