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年审) 办理对象 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 1、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2、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而且稳定; 3、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4、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所需材料 1、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有当年年审记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 2、物种来源证明(如供货协议原件和供货方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进口批文复印件等); 以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经营医药保健品的企业还须提供其名称、种类、 成份表、年度计划表; 3、《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物种数量变化申请表》; 4、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式两份)→县级以上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缴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管理费→登记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网上申请,上传所需申请材料(含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缴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核对原件后登记发证。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专家调查论证时间不计入内)。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专家调查论证时间不计入内)。 收费标准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价格〔2000〕393号),《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279号)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5、《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admin) |